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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列入卫生部2007年立法计划

2007-3-26 8:42:05 作者: 佚名  出处: 不详 责任编辑:admin

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但该条例实施4年来,由于自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使得医疗事故仍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医疗事故层出不穷,医疗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医闹”这一新“职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从而使得新法律出台的呼声愈加强烈。

    有专家分析指出,在目前的医患关系处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而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医院宁愿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教授陈智周曾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因此,医学界专家们疾呼:“尽快起草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

    有资料显示,全国有7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7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情况。

    除医疗事故处理法将于年内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也被列入到今年卫生部的立法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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